財政部國庫司回復摘選(一)
[問]引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在實際操作中,是否這樣把握:1 未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采購項目,不區分投標企業性質,只按照所投產品生產商性質執行價格評審優惠。 2 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只按照投標企業性質確定投標資格,不再針對所投產品生產商性質執行價格評審優惠的扶持政策。 不知道是否正確。” 在回復里有個問題核心未解決:對貨物類項目,如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是否只要投標人為中小微企業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標的貨物制造商亦均為中小企業(如100件商品,對應100家制造商均為中小企業)?如投標人為中小企業,但貨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業,是否投標人不具備政策上的資格要求而為無效標?謝謝!
[答] 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規定,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的,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或采購包含有多個采購標的,則每個采購標的均應由中小企業制造。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30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一、事實依據: (1)政府采購實施條例第七條“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 (2)2020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已明確說明工程項目除“勘察、設計、施工、貨物、監理”以外沒有明確舉例的服務事項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疇。 二、申請答疑問題: (1)機關事業單位采用財政性資金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根據招標法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相關服務事項(如可研編制、造價咨詢、第三方檢測服務等)已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已自主選擇不采用其他采購方式),是應當適用政府采購法,采購活動接受財政部門監督;還是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其他補充情況說明: 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發布實施后,部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已明確表示不再對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其他相關服務事項(如可研編制、造價咨詢、第三方檢測服務等)進行監督管理。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已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范圍進行了解釋。除此之外的政府采購項目,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
2021-07-07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采購人未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中標通知書,也未要求供應商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經過后,是否還存在合格的供應商?
[答] 留言所述情形,已過投標有效期時間,如中標供應商愿意接受中標通知書,視為自動延長投標有效期,中標有效;如中標供應商不接受中標通知書,采購人應當重新開展采購。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尊敬的國庫司領導您好,我們在執行中小企業管理辦法中遇到比較棘手的問題是,信息化項目(電腦采購)不屬于不適宜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形之一,在實踐中該項目由于不到200萬,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屬于經銷商,但所投產品(電腦)制造商均為大型企業生產,請問中小企業提供大型企業生產的貨物能否參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者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項目投標嗎。
[答] 留言所述情形,若電腦采購生產商均為大型企業的,屬于不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情形,可不設置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關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附件《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所述:以上企業,不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也不存在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形。該句中的負責人如何理解?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還是總經理?
[答] 留言所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請問國庫司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那么,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裝修、拆除、修繕政府采購項目,屬于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還是屬于政府采購服務項目?依據是什么?
[答] 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不屬于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屬于政府采購法的規范范圍。對于此類項目,實踐中可以根據項目具體特點選擇適用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或者政府采購服務項目。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是不是只要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購買服務,就可以使用競爭性磋商?是不是只要是服務類,就可使用磋商?
[答] 留言所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服務項目,采購人可以結合項目特點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服務項目,采購人應報財政部門批準后才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87號令中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如授權作為評審條件,而不是作為資格條件是否可行?在上述法規中,明確了表示除進口產品外的授權不可以作為資格條件,但為了確保設備的合法來源,以評分的方式進行體現,是否違反了上述法規。
[答] 為避免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采購文件中不得將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條件,也不鼓勵將其作為評審因素。留言所述設備維保問題,采購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不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強制要求提供原廠服務,可在采購文件中對設備來源等提出明確要求,并由供應商作出承諾。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
2021-03-01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尊敬的領導您好,咨詢工作中兩個問題,問題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某供應商提供的社會保障資金材料是法人給自己購買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這種情況供應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規定?問題二: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招標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近6個月中任意1個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這種情況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請予以解答,萬分感謝!
[答] 1、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義務。企業應提供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證明。 2、供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供應商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最近半年任一個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2021-02-18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是否可以理解為詢價采購方式只適用于采購貨物?謝謝!
[答] 根據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詢價采購方式只適用于貨物采購。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
2020-12-23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尊敬的國庫司領導,您好!麻煩咨詢一下: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組織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標時遞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只有2家,此情形下,能否開標?競爭性磋商活動能否繼續進行?根據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文,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 社會資本 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據此,采購過程具體指哪個階段。請給予解答、指導,謝謝!
[答] 按照《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4]124號)規定,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活動可以繼續進行。這條規定的適用情形為競爭性磋商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少于3家,進入磋商過程中,符合采購人技術等方面要求的供應商為2家,磋商活動可以繼續進行,由2家供應商提出最后報價。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
2020-12-10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經過公開招標后,中標單位的很多單價超過《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如何處理?是否需要重新招標?
[答] 根據87號令規定,招標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按照《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設定最高限價。投標供應商報價超過最高限價規定的,應作無效處理。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
2020-12-10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
[問] 經過公開招標后,中標單位的很多單價超過《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如何處理?是否需要重新招標?
[答] 根據87號令規定,招標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按照《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設定最高限價。投標供應商報價超過最高限價規定的,應作無效處理。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
2020-12-10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